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赔?惠东法院这样判
2023-07-05 09:48:57 来源:今日惠州网


【资料图】

上午刚买交强险,下午就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能以保单尚未到达生效时间为由拒绝赔偿吗?日前,惠州市惠东县法院多祝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

2021年11月30日11时许,马某为其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马某缴费后电子保单即时生成,保单约定保险期间为2021年12月2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2月2日0时0分止。不幸的是,当日14时许,魏某驾驶马某的货车与杜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受伤及两车损伤的交通事故后果。事故发生后,各方协商未果,杜某将马某、魏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交强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履行了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11时13分13秒,保险期间应从上述时间开始计算。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时常常遇到“格式条款”,在没有提示或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忽视“格式条款”的存在,如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单方确定保险期间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实际上变更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导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影响保险责任承担。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关注自己车辆的保险期限,在保险到期前及时续保,避免车辆脱保带来的风险。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切忌盲目签字确认。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蔡嘉威 黄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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